《威斯敏斯德信条》第廿章 论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
2017-12-26 461阅读
作者: 韦斯敏斯德
|来源: 圣道归正
因为基督付上代价,使福音之下的信徒获得自由,这自由包括(1)使他们脱离罪的辖制、神定罪的忿怒、道德律的咒诅1 ,被释放出来;(2)使他们脱离现今邪恶的世界、撒但的捆绑、罪恶的辖制2、苦难的残害、死亡的毒钩、坟墓权势的嚣张、永远的定罪3 ,并从中被拯救出来;(3)使他们可以无拘无束来到神面前,顺服神4,并非出于奴仆的心仍旧害怕,乃是出于儿子爱父的心,甘心乐意的顺服5。律法之下的信徒也同样享有这一切的权利6;但在新约之下的基督徒有更多的自由,可以脱去犹太教会必须服从礼仪的束缚7,更坦然无惧来到施恩宝座前8,与神自由之灵有交通,这交通通常比律法之下的信徒所享有的更完全9。
惟独神是良心的主宰10,在关于信仰或敬拜的事上,要使人脱离一切与圣经相离或相悖之人的道理与吩咐;所以如果有人违逆良心去相信人的道理,听从人的吩咐,就是出卖良心的真自由11;若有人勉强别人接受不明确的信仰12,要人绝对盲从,就是摧毁良心和理性的自由13。
凡假藉基督徒自由而实际犯罪、或心怀私欲的人,这样做正是破坏基督徒享有自由的目的;所谓基督徒自由的目的,就是我们既从仇敌手中被救出来,就可以终身在神面前,坦然无惧地用圣洁、公义事奉祂14。
再者,神所命定的权柄和基督付代价所换得的自由,并不是要让人彼此毁坏,而是要互相维持,彼此持守;所以凡以基督徒自由为借口,反抗国家或教会任何合法的权柄,或合法执行权柄的人,就是反抗神的命令15。人所发表的意见,或支持的行为如果违背了(1)天然的光,(2)已知有关信仰、敬拜、做法的基督教原则,(3)敬虔的实意;或是他们任何错谬的见解与做法,不管是本质错谬,或是在发表或支持的方式上,有碍基督在教会所设立的外在平安与次序者,教会均可合法追究16,并由教会加以惩戒,和政府官员的权柄加以制裁。
1 多二14;帖前一10;加三13 2 加一4;西一13;徒廿六18;罗六14 3 罗八28;八1;诗一一九71;林前十五54-57 4 罗五1-2 5 罗八14-15;约壹四18 6 加三9、14 7 加四1-3、6-7,五1;徒十五10-11 8 来四14、16,十19-22 9 约七38-39;林后三13、17-18 10 雅四12;罗十四4
11 徒四19;五29;林前七23;太廿三8-10,十五9;林后一24 12 西二20-23;加一10,二4-5;五1 13 罗十17,十四23;赛八20;徒十七11;约四22;何五11;启十三12、16-17;耶八9
14 加五13;彼前二16;彼后二19;约八34;路一74-75 15 太十二25;彼前二13-14、16;罗十三1-8;来十三17 16 罗一32;林前五1、5、11、13;约贰10-11;帖后三14;提前六3-5,一19-20;多一10-11、13,三10;太十八15-17;启二2、14-15、20,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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