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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在道德律应用的范围之外有自由,即基督徒需要绝对准确遵从神的律法,但在圣经没有触及的领域,人有良心的自由。例如:
基督徒在使用财富方面有自由。财富在道德上是中性的。纵情使用财富能变为拜偶像(西3:5),但人也可以以一种荣耀神的方式使用财富。也可以把财富施舍出去。有些过分热心推崇简朴生活的人,抢夺了中等收入的人享受神赐给他们财富的权利。责备这些人是用负罪感来操纵人,这样的责备是正确的。他们把财富看作一种绝对的而不是相对的概念。谁是富人?住在茅草棚中的部落首领?谁是穷人?拥有电视机和空调,住在贫民窟的家庭?没有一个人能论断另一个人应该如何使用他的财富。
基督徒在饮食方面有自由。饮食的问题提供了机会,让圣经在罗马书14章和哥林多前书8-10章,以及歌罗西书2:16-23中的一部分,对基督徒自由这个问题作了扩展阐述。使徒保罗问道:
你们若是与基督同死,脱离了世上的小学,为什么仍像在世俗中活着,服从那“不可拿、不可尝、不可摸”等类的规条呢?这都是照人所吩咐、所教导的。说到这一切,正用的时候就都败坏了。(西2:20-22)
我们必须绝对地谴责贪食。我们必须严厉地谴责醉酒。但滥用和使用是不一样的。耶稣洁净了一切食物(可7:19)。一些人出于个人偏好而选择不吃某些食物,这是可以的。但我们有自由吃喝我们喜爱的食物,即使不是低脂肪食物也是如此。
在职业选择方面,人有自由。我们可以在我们希望工作的地方工作。当然人不能做“基督徒妓女”,或者像匪徒米奇-柯汗希望的那样做“基督徒匪徒”。但是,在所有正当合法的工作范围内,职业并无贵贱之分。做世界工作的并没有失去“神的最好”。神呼召所有基督徒来作基督徒的事奉,但不是呼召所有人做专职基督徒事奉(林前7章)。在这方面我们有自由。
在休闲爱好方面,人有自由。人能参加体育运动,享受音乐和阅读。神没有要求一个人总是为神的国度做工。在基督里,人有自由放松和享受。再说一遍,这一定要在神律法的约束之内。人绝不可把安息日变成世俗寻欢的日子,或在不道德的事情上寻找休闲。但正如清教徒理查德-薛伯斯所说的,“神创造了世界上的事,让我们的天堂之路变得甜美起来。”
在婚姻决定方面,人有自由。人可以选择结婚或不结婚(林前7:27)。唯一的限制就是人要与“在主里面的人”结婚。神绝对禁止基督徒和不信的人结婚(林后6:14以及后面的经文)。但如果你想保持独身,你可以这样做。如果你希望结婚,你可以结婚。如果一个人想和苏珊而不是撒拉结婚,他可以这样做。在这方面,人有自由。
在上述每一种情形里都有律法和自由,自由和规范。恩典不意味着放纵犯罪(加5:13)。自由不是无法无天。福音没有废掉标准。使徒保罗问,“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罗3:31)。信定义了律法正确的角色和功用,标明了它的局限。信建立了律法的领域和自由的领域。
人不认识律法和自由之间的关系,就会饱受负罪感的折磨。只有在有实在的罪责,因着干犯神的律法而来的有罪记录时,负罪感才是正确的。有这样的情形时,人要为罪悔改,除去负罪感。但我们绝不可使用负罪感作为积极的推动力。如果你犯罪,你要悔改。要做正确的事,因为你要讨神的喜悦,而不是因为你有罪疚感。
你应该为喝一杯酒而有负罪感吗?除非引发醉酒,否则就不应该有负罪感。你应当为买一部新车而有负罪感吗?除非对此的愿望成了偶像崇拜,否则就不应该有负罪感。你应当为没有为教会奉献更多金钱而有负罪感吗?如果你尽了十一奉献的本分,就不要有负罪感。那么吃上一顿丰盛合适的大餐呢?吃得开心是罪吗?不一定。只有贪食才是罪。如果你犯罪,要悔改离弃罪,除掉罪责。今天教会存在着极多通过负罪感来驱动人的现象。圣经以外的、不符合圣经的义务被堆积在人的背上,用负罪感重压着他们,夺去他们的喜乐。坦率来说,这些是邪教的招数和作风。在邪教里,每一件事情都由一条法律控制,个人自由被剥夺和压制。领袖决定谁与谁结婚,谁做哪一种工作,谁在哪里生活。这是捆绑。你看到有这样的事,或者这样的倾向,就要快快逃走。
我们要问的是,这是圣经命令的吗?如果是,我们就一定要如此行,完全地行,准确地行。如果不是,我们就有自由按照喜好和智慧的引导来决定行或不行。
摘自《恩典切中要害的时候》
整理:靛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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