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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的目的是在考虑基督徒传福音工作的性质,我们这种考虑是以所同意的神在救恩中的主权性为前提的。首先我们必须承认这并不是一个容易的论题。所有神学上的论题,对那些稍不小心的人,都可能成为陷阱;因为神的真理从不像人所想的那样简单;尤其本题比一般的题目更为复杂。这是因为要把这个题目想通,我们必得涉及在圣经启示中的背反律(Antinomy)或言二律背反,在这种情形下,我们有限的、败坏的心思是最容易走入迷途的。
什么叫二律背反呢?根据《牛津简明字典》的解说:“二律背反乃是在两个似乎都是相等合逻辑的,合理的或必然的结论之间的矛盾。”可是为了本章的目的,这个定义不算十分正确。在“矛盾”二字之前应当加上“外表上的”字样。因为在神学方面来 说,“二律背反”在表面上看来似乎是矛盾的,但其要点并非真正矛盾,乃是在两项显明的真理之间的表面上的相反或矛盾。每当两项原则并立的时候,在表面上看来,两者是不相协调的,然而又都是不可否认的,就有了“二律背反”性。双方都有令人相信的充足理由;都根据清楚而确实的证据;但你却想不通怎能令两者符合呢?在每一项的本身上看,一定是真实的,但你却无法看出二者同时都是真实的。容我举一个例子。现代物理学对于光之研究,就面临着一个“二律背反”的情形。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光是有光波(Waves)组成的,同时也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光是有微点(Particles)组成的。光怎能同时是光波又是微点呢?这似乎是无法理解的,但确有实据,所以二者都不能因偏爱其一而排除其二。亦不能将一个按低或以其一而解说其二;两个似乎矛盾的立场,必须被共同持守,而且二者都必须被认为真实。无疑地,我们的心思难以接受这种必要性,但是如果我们要忠于事实,我们并没有逃避之途。
“二律背反”与“似非而是”(Paradox)是不同的。“似非而是”是一种说话的方法,是咬文嚼字的把戏。是一种把两个相反的意思联合在一起的一种说法,或是似乎是说有,其实是说没有的妙语。许多有关基督徒生活中的真理,都是以似非而是的说法来陈述的。例如某一祈祷书上说:“关于神的事奉是完全自由的”;人藉着成为奴仆而得自由。保罗论到自己的基督徒生活经验,提到好几次这种似非而是的话:“似乎忧愁,却是常常快乐的……似乎一无所有,却是样样都有的”;“什么时候软弱,什么时候就刚强了。”(林后6:10;12:10)。但似非而是的要点是这样:造成表面上之矛盾的并不是事实,而是一种说法。相反仅是用字上的,而非实际上的,稍费思索,此似非而是即可消除,此同一概念即可用较为清楚的文字表达出来。换言之,似非而是总是可有可无。再看以上所引用的例证。在那祈祷书上满可以说,事奉神的人不受罪的辖制。保罗在哥林多后书六章十节里满可以说,在环境中愁苦,仍能在神里面喜乐。这是在他的经历中时常连在一起的,又可以说他虽无产业,在银行里没有存款,但一切都属于他,因为他是属基督的,基督又是万有之主。在林后十二章十节他满可以说,当他愈发感到肉身软弱的时候,就愈发觉得神加给他能力。这种说法比似非而是的说法是不灵活而呆滞的,但所表示的意义是相同的,因为似非而是的说法,不过是表明你怎样会运用词句而已;这种运用就是文学上的技巧,并不暗示你所描述的事实有任何矛盾的象征。
似非而是的说法也总是能了解的。讲者或笔者,用似非而是的说法来传达他的意思,为的是叫人记忆,激起人对这些概念的思想。接受这似非而是的意思的人,在反复思想之后,必能解开这似非而是的迷,否则对他可真是自相矛盾,因此也就毫无意义了。一个不能了解的似非而是的说法,就是名词上的矛盾。因此,不能了解的似非而是的说法,乃是毫无意义的说法。
可是,在对比上来说,“二律背反”既非可有可无,也不是能了解的。它不是言语上的说法,乃是在两个事实的陈述之间可以注意得到的关系。这种关系并不是故意造出的;而由事实所爆发出来的。这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不可能解决的。这不是我们所发明的,我们也不能解释。这也是无法解脱的,如要解脱,就非把真事说作假事不可了。
那么我们该如何处置二律背反呢?我们应当接受这事实,并且试与之共处。不要以表面上的矛盾是真的;以这外表上矛盾归之你自己知识的欠缺;不要以这两项原则为敌对的,而作两者之间的选择,要承认你现在不能了解,但两者必互相补充的。因此要注意,不可使两者敌对起来,也不可从任何一方作演绎上的推理,(注一)。如果这样,一定会损害另一方面,(根据同一理由,这种演绎的推理一定也是正确的)。(译者按:这意思是说,我们不能从两项表面似乎敌对的真理之一,本着一般的原理而推出一个特殊的结论:例如有人说,神既然预定人得救,因此就说,人就没有自由,对得救与否不负责任;相反的,如果说人有自由意志,因此就说,神的预定是不合理的,这样从两者之一的推理,必定侵犯其他的真理或原则。)要应用每项原则在它自己有关的范围内(即那划分原则的证据所不涉及的范围中)。要注意这两项真理之间的关联及其思想的范围,使你想出两者之能和平共存的事实来,要知道事实本身已证明包括了这两个似乎背反原理。这就是处理“二律背反”的方法,不拘在自然科学中,或在圣经中,都是如此。据我所知道的,这现代物理学处理光之问题的办法,基督徒也当照样去讨论圣经教训中的“二律背反”。
本章所论的“二律背反”,就是在神的主权与人的责任之间的外表冲突(其实不是真正的冲突),用更合乎圣经的话来说,就是神为王所作的事与神为审判者所作的事之间的外表冲突。圣经告诉我们,神为王,神按照他自己的永旨来命令并统治万事,人的行动也包括在内。(参看创45:8;50:20;箴16:9;21:1;太10:29;徒4:27;罗 9:20;弗1:11等)圣经也教训我们,说神为审判者,他要每个人为其选择和自己所走的道路负责任(太25;罗2:1-16;启20:11-13等)。如此说来,听福音的人要为他们的反应负责;如果他们拒绝福音,他们是不信而有罪。「不信的,罪已经定了,因为他们不信……」(约3:18;参看太11:20-24;徒13:38-41;帖后1:7-10等)。保罗受 福音的嘱托,他要为福音负责;如果他忽略了他的使命,他要为不忠职守而受罚。「我是不得已的,我若不传福音,就有祸了!」(林前9:16;参结3:17起;33:7起)。神的主权和人的责任,是在同一本圣经中,一并教训给我们的;有时甚至在同一节段经文中 (例如路22:22:“人子固然要照所预定的去世,但卖人子的人有祸了!”参看徒 2:23。)两者都有属神的权威;所以二者均为真实。因此二者必须同被持守,不可使二者互相敌对。虽然人是负有道德责任的,但他也受神的管理;虽然人受神的管理,但他仍然在道德上负责任。神的主权是一个现实,人的责任也是一个现实。这是一个显明 的「二律背反」,就是根据这一点,我们要来思想传福音的问题。
未完待续
(注一)演绎推理(Deduction)伦理学用语。间接推理之一,以普遍之真理为前提,而以特殊之真理为断案。例如据“凡人皆不免于死”之原理,推至“释迦亦人也”,释迦不免于死之一断案而已。(录自《辞源》──商务印书馆出版)
本文摘自网络《传福音与神的主权》
整理:靛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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