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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论及异信(信仰相异的人)结婚的时候,往往根据哥林多后书6章14节:“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以及哥林多前书7章39节:“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而持反对立场。
旧约对异信结婚的负面态度,更是牧长告诫信徒的例子,如申命记7章3节:“不可与他们(迦南人)结亲,不可将你的女儿嫁他们的儿子。也不可叫你的儿子,娶他们的女儿。”
约书亚记23章12、13节:“你们若稍微转去,与你们中间所剩下的这些国民联络、彼此结亲……,他们却要成为你们的网罗。”
以斯拉记9章2节:“因他们为自己和儿子,娶了这些外邦女子为妻,以致圣洁的种类和这些国的民混杂。”
尼希米记13章23~27节:“那些日子,我也见犹大人娶了亚实突、亚扪、摩押的女子为妻……,我就斥责他们、咒诅他们、打了他们……。我又说,以色列王所罗门不是在这样的事上犯罪吗?……我岂听你们行这大恶,娶外邦女子干犯我们的神呢?”
列王纪上16章30-31节:“亚哈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娶耶洗别为妻,去事奉敬拜巴力。”
不仅事前禁止,事后还惩治:“休这一切的妻,离绝他们所生的”(拉十3)。休妻绝子,如何执行?像撒拉逐夏甲及以实玛利,非致死她不可(参:创廿一16)?还是另有人道点的作法?圣经没有明说,但反对异信通婚之强烈,可见一斑。
不过旧约不是种族歧视。约瑟与埃及人,摩西与米甸人的婚姻,皆未被神责备,甚至责备者被神责备(民十二8);路得与波阿斯的婚姻更传为美谈。
所以,问题不是外族而是宗教。异族人如归信耶和华,那就没有通婚的拦阻。但如果他们原有的宗教,藉着通婚而影响了以色列人对神的忠诚,那就罪大恶极:“因为他必使你儿子转离不跟从主,去事奉别神,以致耶和华的怒气向你们发作,就速速的将你们灭绝。”(申七4)
所以,基督徒与非基督徒不可以结婚?不一定,分析如下。
前面已指出,婚姻(以及每件事,包括工作、家庭、人际关系等)如果妨碍对神的忠诚,那就得罪神。而夫妻都是信徒,未必不会有碍信仰:亚拿尼亚、撒非喇都是信徒,却“同心试探主的灵”(徒五9)。
相反的,夫妻有一方不是信徒,未必就一定使信的远离神——有可能信的一方,在百般的冲突折磨中,“患难生忍耐”(罗五3),并结出各种属灵的果子,甚至成为福音使者:“你这作妻子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这作丈夫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林前七16)
“若有不信从道理的丈夫,他们虽然不听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过来,这正是因看见你们有贞洁的品行和敬畏的心”(彼前三1-2)。
因此,我不觉得信与不信的婚姻,本身一定是罪。是不是罪,要看在整个婚姻的过程(而不只是某一天)中,信徒是因此更信靠还是更远离神而定。
当然,以人性的软弱而言,信的使不信的皈依,困难重重;不信的使信的离主,轻而易举。但我仍不能因此说,信与不信的婚姻,本身一定是罪。就好像住在风月赌场附近,染上恶习的可能甚大,但住在那儿本身并不是罪,甚至可能可以发挥更好的光盐功效。
不过婚姻本质并不是为了传福音或作光盐。让我们从婚姻本质来了解异信结合的问题。
很多反对异信结婚的福音派不晓得,他们在此事的立场上,与天主教相似,而与传统基督教相远。天主教认为婚姻是圣礼,不信者无权无能参加;异信之婚,完全不法(diriment impediments)。
Abilard(1142年逝)就把婚裀、洗礼、坚振、圣餐、抹油并论:“这些圣礼中,婚姻与救恩无关,因为娶妻不涉及永生(昌按,见太廿二30:“当复活的时候,人也不娶也不嫁”)。
但婚姻颇重要,因欲火攻心可能防碍救恩,嫁娶可以缓和此罪。”后来Armenians谕令(1439年),及Florence会议都说婚姻是圣礼,能把恩典注入配得的领受者身中(D695, 698);天特会议更指明婚姻为圣礼,来驳斥基督新教。
婚姻成了圣礼;只有信徒(受洗者)的婚姻才能因着恩典,表现出基督与教会的关系(弗五22-23)。
在婚礼这个圣礼中所灌输的恩典(res sacramenti)包括:神道成肉身的爱,使夫妻与神作更紧密的结合,如同基督与教会结合那样。不错,洗礼也有圣礼灌注恩典之效,使神人之间有全新的关系。
但婚姻的圣礼之恩,能更广更深地达到这目的。它建立在基督十字架的工作上,基督的死和十架是基础,荣耀是目标。婚姻之恩也不离十架,因信而得的恩使夫妻肯背婚姻的十架,而达荣美的佳境。
天主教相信恩典不悖乎人的本性,恩典把人性提升到更完美的境界,婚姻之恩就不是外铄而是内心的更新,使人不断成为新造的人。夫妻本性不变,但却更完全更成为基督救他们、造他们的样式。
神样式之一便是创造的能力。夫妻结合,创造子女。性关系(consummated union)在天主教眼中,是圣礼的完成,夫妻是圣礼执行者。圣化性行为,这是天主教婚姻一致观点。
梵蒂岗二次会议和以往教谕(magistrium),乃至基督新教,都认为婚姻有三大作用:一、生养子女,二、夫妻互爱,三、缓和罪性;只是天主教把三者结合得更紧密。生养子女,一定要夫妻“作爱”才行。
教宗Pius十二世在一九四九年禁止人工授精,就因为那是科技而非爱的结合。后来试管婴儿等发展,更被排斥,究其原因,都与婚姻是圣礼有关。
视婚姻为圣礼,那夫妻的结合就必须从一而终,死而后已,因这才能显示基督与教会的爱。教会允许夫妻为了避免更大的恶或行更多的爱而分居(separatio tori, mensae et habitaionis—不同床不共食),但双方仍是夫妻,不得另嫁娶。离婚、再婚甚难,这也是视婚姻为圣礼的引伸。
天主教视婚姻为圣礼,这有许多长处和优点。不过如果福音派要采取这个路线,那除了应更深入了解其神学外,也需付上更多关怀的代价。教会不能只说“不可以”便罢,那是把难担的担子放在人身上,自己一根指头也不动。
如果不把婚姻当圣礼,异信婚姻的尺度就会觉得较宽,这要从路德的两个国度观谈起。
师承并修改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的想法,路德坚信,神用两套办法来治理世界:对不信的人,神以理性、律法,像创造那样管束他们;对信徒,神以福音、信仰,像救主那样爱顾他们。
这两个领域一定要清楚区分却又紧密相联。世俗的领域追求外在的和平,神的领域以内心的敬虔为目标。在地球上,这两个领域缺一不可,混同亦不可。而且,世俗的领域也是“神圣的世俗”,是基督徒事奉基督的领域。
“因此要知道,婚姻是一件外在和身体的事情,像其他任何属世的事情。犹如我能吃、喝、睡、行、骑、买东西、说话、事务上的来往,这些事情可以和一个异教徒、犹太人、土耳其人做,所以我也可以和他结婚。一个异教徒,单就他是男或女而言,是神的创造—与圣彼得、圣保罗或圣Lucy一样。”(《婚姻的价值》)
婚姻是俗事,俗圣不要混,这话是什么意思?举例言之。
去餐馆吃饭,我们不在意师傅会不会赌博、有没有打老婆,经理是不是基督徒、灵修状况如何,我们只在意这餐馆菜好不好吃。其它食衣住行等选择,我们也不是用“属灵”的尺度来衡量,而是以衣服作得好不好,房子盖得坚固与否,车子性能如何来衡量。
常识和圣经都告诉我们,外邦人在这些“俗事”上,毫不比基督徒逊色,甚至“今世之子,在世事之上,较比光明之子更加聪明”(路十六8),这是因为神“叫日头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给义人,也给不义的人”(太五45)。
不信的人,主并不收回他们在世上生活所需的才智与机会。基督徒也大可使用这些外邦人的成果,为永世服务。
所以,我们选择恰当的电脑(不论是不是基督徒制造)、吃合宜的食物(不论是不是基督徒种养)、穿舒适的衣服(不论是不是基督徒剪裁),“为主吃……,为主不吃……,为主而活”(罗十四6-7)。
对婚姻,我们可持同样的态度。如同基督徒未必比非基督徒是更好的数学家、秘书、司机等,基督徒也未必比非基督徒是更好的配偶。这话有违事实,还是有事实的根据?
偶尔听未婚弟兄姐妹谈到择偶条件:“要有好的灵修习惯、会颂诗、司琴、讲道等。”我不等他们讲完就说:“你是在谈聘牧、找主日学老师、长执提名,还是在谈择偶?配偶唯一且充分的条件是你爱他,他爱你。”
一个最会讲道的人,可能是好牧师,但也可能是坏丈夫,因他不爱太太。江洋大盗,打家劫舍,应该处死,但也许他对太太温柔体贴,无人能说他不是好丈夫(罗宾汉和《水浒》中,有这样人物)。有些传道人、辅导、教会同工,可能会事奉甚好,但嫁他娶她真倒霉,不知体贴枕边人故也。
路德或一般基督新教视婚姻为俗事,这是经验历史能体会的。全世界非基督徒婚姻,包括中国历史上的李清照夫妻,不乏美满幸福的。而基督徒,甚至传道人的婚姻,悲哀痛苦的,并非没有。按着神婚姻法则——互爱——去行的,婚姻就能幸福,不论夫妻是不是基督徒。
话说回来,理论上, 基督徒因为有主的生命,对配偶的爱,应当比较牢靠。所以,配偶是基督徒,忠爱不二的可能性要高些。所以,嫁娶基督徒,理论上,婚姻可能较幸福。不过,这只是理论上如此,实际未必,理由前面已述。
此外,异信夫妻,如果对自己原有的信或不信很执着,那对婚姻可能妨碍甚大。
一方要十一奉献到教会,一方要奉献到庙或不奉献;一方坚持主日要到教会敬拜,一方定意要阖家郊游,那会吵没完。若双方都不坚持,那婚姻也许可以保住,可是基督徒或许会因为不坚持,而逐渐失去自己的信仰。
人赚得全世界,或者赚得婚姻,却失去了生命,那是很划不来的。
但是,没有同信的对象,就不结婚,这又恰当吗?这又能保住信仰吗?“那人独居不好”(创二18)。禁止嫁娶,是“鬼魔的道理”(提前四1-3)。“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林前七9)。这些经文,好像又提醒人,有所谓独身恩赐的,少之又少。
保罗认为,在堕落的世界中,能“守素安常才好”(林前七26,即已婚的不要想,不结婚多好;未婚的不要想,结了婚多好,要满足现有的状况)。
如果不能,教会应多扶持体谅人的软弱,使人肯把问题对教会说。婚姻之事,当然要多警戒劝告,但能让未婚弟兄姐妹有出路,包括与异信朋友结合,这不算有罪(林前七36)。这可能不智,因双方价值观的出入太大,可能有不少纠纷,但教会不必怕解决这些困难。
教会本来就因用圣洁智慧慈爱,来解决各样人际问题。
我也不认为林后六章 14-16 节是禁止异信结婚。那里保罗说基督徒和世人“不配”、“不相交”、“不相通”、“不相合”、“不相干”、“不相同”,甚至说“你们务要从他们中间出来,与他们分别,不要沾不洁净的物”(林后六17 )。
可是,如果我们就因此不与世人来往,包括不与他们结婚,那“除非离开世界方可”(林前五10 )。既然基督徒可以也应当在世与非基督徒来往、交往、作生意,那么,为什么不可以结婚呢?
如果不可结婚,那么,“不配、不相交、不相通、不相合、不相干、不相同”也应使基督徒不与非信徒来往交友、作生意等。
因此,我认为这几节经文只是说我们内心的态度,而非外在行为,也就是约翰福音十七章14-19节的话:“他们不属世界……,我不求……你叫他们离开世界,只求……保守他们脱离那恶者……。父怎样差我到世上,我也照样差他们到世上……,叫他们也因真理成圣。”
我们在世而不属世,到世上而不遁世,分别为圣而又进入世人中间。与不信者结婚而使他们成为主的儿女,虽是极难却又可能是这段经文最好的注解。
婚姻不是圣礼,但藉由这个制度,可以经历并分享神恩。依这个观点来看,不仅异信可以结婚,牧师为非基督徒证婚、离婚者(不论是不是因淫乱的缘故)的再婚,也都可行。
盼望这样能达到宣教和造就的果效。但不论达到与否,我们都不能说它本身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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