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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祂的形像造男造女。」
创世记一章 27 节
儿童
一个世纪之前,一位法国的工程师问他的学生说:「什么是矿坑中最宝贵的东西?」在学生们列举了各式各样的矿物之后,他修正他们说:「矿坑中最宝贵的是矿工。」这点我十分同意,并且我认为这一种对人类生命的观点,是只有当人被耶稣基督的福音深深打动之后,才可能具有的。
在基督出生之前,这星球上的人命是极为不值钱的。在受基督教影响之前,人的生命是可以被牺牲的。即使是今天,在末被基督或基督教打动的世界各地,生命都仍是极不值钱的。然而耶稣基督说:「看啊!我将一切都更新了。」(启示录21章 5节)这个宣告为人类在看待生命的价值观上,提供了一个新的视野。不仅如此,基督教更在犹太人与外邦人之间的鸿沟上搭了一座桥,前者首先领受了人是按着神的形像造的神圣启示,而后者几乎毫不看重人类生命的价值。然而此时,当我们这些在后基督教西方世界的人放弃我们的犹太––基督教遗产之时,以致使得生命又再次变得不值钱了。
儿童
在古代,将孩童作为献祭之物是一个极普遍的现象。考古学家在外邦寺庙的附近挖出了曾被拿来献祭之婴孩的古墓,例如古代的迦太基。在犹太人征服应许地之前,迦南人将孩童杀掉作为献祭是极为普遍的事。古代拜邪恶之神巴力和他的妻子亚斯他录的先知均以献祭当作为敬拜的一部份。本世纪稍早,芝加哥大学的东方研究所在亚哈时代的撒玛利亚地层中,挖掘到了一个亚斯他录庙的遗址。考古学家哈雷(HaIey)记载到:离这庙宇几步之远有一个墓地,里面发现了几个罐子,其中装了曾在这庙中被献祭之婴孩的骸骨……。巴力和亚斯他录的先知是被公认的孩童谋杀者。然而人类生命价值完全不受到重视的地方,绝对不仅只是在近东而已。在近东、中东和远东,生命都是廉价的。
在古代的罗马或希腊,一个被怀在腹中的胎儿常是危险的,正如在现代的世俗影响下,宝贵的胎儿又得再一次面临危险一般。在那些日子中,堕胎的情形十分猖獗,遗弃更是常见。虚弱或有缺陷的婴孩常被丢弃在森林或山边,让野兽给吃掉、或任其饿死,或是被夜里暗中环伺在旁的陌生人捡去,按照他们心中所想望的去任意对待他们。其实当时许多父母是会遗弃所有残缺之婴孩的。也有些父母是因着贫穷而丢弃孩子。他们更常放弃女婴,因为女性被认为是下等之人。
更糟的是,那些活过婴儿期而长大的孩童(大约是那些出生者的三分之二),反成了他们父亲的财产;他可以任由自己的喜好杀掉他们。生出来的孩于只有一半活着超过八岁,部份是因为普遍的杀婴造成的,饥荒和疾病则是另外两大因素。杀婴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值得嘉许的。杀一个罗马人是谋杀,但是杀自己的孩子却是一件美事。更甚的是,父亲可以对孩子实施绝对的专制。他可以杀掉他们,可以将他们卖为奴隶,可以令他们嫁娶,也可以叫他们离婚,同时还可以没收他们的财产。
乔治格兰特(George Grant)在他的书《第三回合》(Third Time Around)中,说到教会如何在过去有效的对抗堕胎,并且今日又是如何再一次地站在前线来对抗之。他又进一步加入他所看凶有关古代罗马人对生命的藐视:
根据几百年来家长制的古老传统,一个罗马人的出生并非是生物的自然现象。只有当家庭同意时,婴孩才会被接纳进入这个世界。对一个罗马人来说,他不是领受了一个孩子;而是取得一个孩子。如果这个家庭在生下孩子之后,立即决定不要养他––字面上来说,把他带到世界上来––再把他丢掉就是了。这时新生的婴孩就会被带到一些特别高的地方或是围墙处丢弃,任其死亡。
福克斯(Robin Lane Fox)为牛津大学的一位学者,他亦指出这些风俗习惯在古罗马是极为普遍且广泛的现象:
遗弃只是阻止繁殖的诸多方式之一。在当时堕胎是可以自由执行的,加上医学的资源更助长了过早的「避孕」。但是,这两件事的执行之间,其界限是模糊的,至少对何时才当用药物来「阻止」生育的方面就很难界定。而限制生育一事并不是只在贫穷的阶级中推行。由于分配财产是很普遍的事,因此孩子长大后,将分散他的资产,所以有钱人也会经常刻意的限制继承人的数目。可悲的是,由于任何年龄的男人都可以和他们的奴隶睡在一起,因此私生子是生活中一项极当遍的事实。然而,这样的孩子所跟随的是他们母亲的奴隶地位,有关继承的法律和社会的地位,完全歧视这些因父亲一时放纵所生下的孩子。
简而言之,在古罗马世界中婴儿受胎和生出都是极危险的事。人的生命是极度的不值钱。但是耶稣基督来了,祂不以处女怀孕为耻,反而谦卑成为人的样式。从那时起,基督徒即视生命为神圣的,即使是对尚未出生的生命亦然。在古罗马时代,基督徒拯救了许多这类的婴孩,并按着信心抚育他们。同样的,在今天,即使是实际环境不断在误导着,基督徒仍然透过许多未婚妈妈之家来帮助上千个怀孕的妇女。
在早期教会里,堕胎的情形消失了,杀婴和弃婴的事件也消失了。把这些孩子领到教会来的呼吁也发出来。开始设有弃婴之家、孤儿院、托儿所等来收容这些孩子。基于对生命更重视的观点,这些实施帮助西方文化建立了人类生命伦理的基础,这基础一直持续到今天––虽然现在仍不断地受到严厉的抨击。但无论如何,这一切都是因耶稣基督而有的,如果祂从未出生,我们就永远看不见这种人类对生命价值观的改变。
原本,可怕的命运等候着古罗马、希腊、印度和中国的孩童。就如希律计画屠杀了无辜的孩子,但是当基督一来,无辜者便全然得胜。耶稣聚集小孩到祂的面前,说:「让小孩子到我这里来,不要禁止他们。」(马太福音19章 14节)祂的话让孩子在人的心中重新获得重视,这份重视给予他们被尊严的对待。在耶稣说神是人类的天父之后,不仅彻底地改变了作父亲的对儿女的态度,并且在父亲这一生的角色上,也呈现出全新的型态。
透过祂的教会,耶稣终于了结了杀婴之事。耶稣的影响赐予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的肯定,并使杀婴成为不合法的行为,基督教人士全然唾弃这种行为,并将之视为残暴的罪行。因着基督教对罗马帝国所造成的深远影响。使得这份视人类生命为神圣尊严的原则植入了法典之中。二十多年前,当沃特(Sherwood Wirt)还是葛理翰布道团「抉择」杂志的编辑时,他写了一本重要的书叫做《福音的社会良心》(The Social Conscience of the Evangelical)。沃特指出基督的教会对人类生命的积极影响力,也特别举两位承认自己是基督徒的皇帝的作法作为例证:
由于深受基督教的影响,康士坦丁(280?–337)和查士丁尼皇帝(483–565)订立了许多永久性的法律改革。就如淫荡和残暴的运动要被查检;新的立法中规定要保护奴隶、囚犯、残障者和被弃的妇女。允许孩童有法律上的权利,弃婴是被禁止的。此外,法律也开始保护女人,提升她们原本卑微的地位。医院和孤儿院纷纷建立,被用来照顾弃婴。个别的决斗和私底下的决战完全禁止,烙印奴隶之事更是销声匿迹。
沃特引述第二世纪一封「致丢格邢妥书信」(Letters to Diognetus)继续说明这个事实。在信中作者指出基督徒「结婚……生育子女;但他们不会遗弃自已的孩于。」这话暗示杀婴在当时是极平常的事,只有在基督徒中是个例外。
在建立人类生命尊严方面,第六世纪的基督徒皇帝查士丁尼的角色是具十分意义的。简而言之,查士丁尼命令当时地位最高的法学家,将之前他们相信的最好法典和司法专家意见中最好的论说,均编纂成一法典既要,其中也有一些是查士丁尼的诏书,如此即成「查士丁尼法典」。此法典清楚的宣布杀婴和堕胎是不合法的:
那些遗弃孩童、任意置他们于死地,以及那些用药物来堕胎的人,均要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不论是一般人或教会中的人––罪名是谋杀。一旦发生遗弃现象,捡到孩子的人要视他为受过洗的孩子,并用基督的爱心和怜悯对待他。此时,他们可以正式立据被收养,正如我们自己被收养进入恩典的国度中一般。
格兰特指出第七世纪时,在一个叫温森(Vaison)的议会中决议:「借着鼓励那些有信心照顾并安慰被遗弃者的人,来重申并扩大这一胎儿保护法令。」那段时期,教会不断地严申其收养的承诺来藉以成为堕胎法的替代方案。
格兰特证明在过去的许多世代中,教会如何透过话语和行动,实际地提升人类的胎、幼儿生命观。在检视过初代教会以及早期中世纪教会对人类生命价值影响的许多证据之后,格兰特总结道:
中世纪教会发挥这份爆炸性和渗透性的影响力之前,这些自原始时代就有的恶意堕胎、杀婴、丢弃婴儿等行为,在欧沙卜哟每日生活中原本是正常的一部份。之后,即被视为是污秽丑陋的行为,正如它实际的情形。如此前所未有对胎幼儿生命的共识,是由一个宇宙性的文化改革所爆发出来的;更是藉由一般的法令、教会的法规,和怜悯的行动所催化出来的。虽然自从君士坦丁堡陷落以及中世纪的面纱消失以来的五百年当中,这份伟大的遗产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猛烈攻击。然而即使如今炮火猛烈,它仍屹立不摇––清楚的证明其基础的深厚。
今天在西方世界的人以用这观念是理所当然存在的,因为它们已深埋其文化中好几个世纪。然而如果基督从未出生,它就会是另一个完全不同的故事––人命仍是相当低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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