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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审应该常在认罪以先。自审的性质和方式,应当和人的情形是一致的!我们现在所要讲到的,就是将全人敞开地放在神面前,神必定光照他,使他看见他的过犯的特性。
这种审查应当很平和静寂的,也应当依靠神来发现知道我们的诸罪,并非藉着我们自己的检查而已。
(二)如果我们奋勉地用自己的力量,来强迫地自审,我们就容易受欺;并因为自爱的缘故,就要进到错误里去;以致“称恶为善、称善为恶”(参看以赛亚书五章廿节)。
当我们的虚假暴露在公义太阳前,它的神光就要将最细小隐微的原子都照明给我们看,因此在自审和认罪的事情上,也必须弃绝自己,将我们自己放在神的手里。
(三)当人达到这一种的祷告时,没有一个罪能逃避谴责的。每次有罪时,就要立刻被一种里面的火烧和柔和的恼闷所责备,这就是那不能隐藏罪的神审查。在祂的洁净能力之下,只有一法就是亲爱地向着你的审判官,用温柔的态度,来忍受祂所给与的痛苦和纠正,祂是你不断的审查者。
现在他不再自审了;如果他的放弃(自己)是忠实的,他的经历,会叫他相信;在神的光中被审,要远胜于最准确有力的自审。
(四)人要行这一条路的时候,就当知道认罪的法子;不然,他们容易弄错。当他们对付罪的时候,他们就感觉到爱与安静的甜美渗透了他们;却并没有像平常那样感觉忧伤痛悔。若是他们没有受教的话,他们就要想脱离这种安静和爱的感觉,来造成悔恨的感觉。
因为他们听见说过:对于罪的悔恨,在真理上是应当的。但是他们并不知道,他们因此失去更大的悔恨,即藉直觉的爱所得的,远超藉自己能力所得的;而且以爱为原动力的,就一切作用比较普通所感觉的更为完全,因此当神这样的美意,在你的里面为着你工作的时候,你就不必悔恨什么了。用这样的法子恨罪,就像神的恨罪一样。
最清洁的爱,是神在人里面最亲密的工作,为什么要急急地动作呢?应当住在神所安排的情形中。正如所罗门所说:“信靠神在神所赐的地方安静”。
人因为很难记起他自己的过犯,就要觉得希奇!但这事应该不使他难过,因为:
第一:忘记过犯,是证明我们已经洁净了,这是最好的进步。
第二:当认罪成为我们的责任时,神就要使我们知道我们最大的过犯,因为神自己审查这件事,我们也会觉得审查的结果,要远胜于我们自审。
人若自己还是活动着的,以上的教训对于他就毫无用处,唯独那些已经进步到这种程度的,我要劝他们依照这教训,不要改变一点,他们当安静,让神无限制地自由工作着。
以上文章选自《简易祈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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