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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章经文总意是为保障寄居的、寡妇、孤儿和贫穷人而立例,要求以色列人善待他们,看顾他们。在这总意的大原则下讲到对于以色列本国中的贫穷人,借钱给他,不要取利。不要取高利,也不要取低利,任何比率的利息都不要取。
因为在当时没有利率管理法律,很多放债的人出于贪财,没有恩慈,乘人之危,利用穷人的缺乏谋取暴利,使已经贫穷的弟兄雪上加霜更加贫穷,使本来不太贫穷的弟兄也渐渐贫穷。所以到了《申命记》,对放债的要求延伸为“借给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给你弟兄不可取利。”(申23:20)也就是说对于以色列国民之外的人放债是可以取利的,但放债给以色列本国中的人都不可取利,不管他们是否贫穷。
到了《路加福音》,对放债的要求更进一步延伸为,向穷乏的人借贷不指望偿还,不要说利息,就是本金也不要了。(参路6:34-35)这样的借贷已然成了赠予。
在当今经济生活中,借款有多种原因:有出于衣食需要的,这是贫穷的人;有衣食无忧想要发财,出于投资需要的,这就不是贫穷的人。
因此借贷是否取利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对于基督徒来说,有出于衣食之需的穷人,不论是教内的还是教外的,都一概放债不取利,甚至以恩慈的心不收利息也不收本金。因为这是我们的责任。
爱就是在别人的需要上看到自己的责任,因着神爱我们,我们爱别人。当记住经上有话说,“怜悯贫穷的,就是借给耶和华,他的善行,耶和华必偿还。”(箴19:17)“有求你的,就给他;有向你借钱的,不可推辞。”(太5:42)“圣徒缺乏要帮补”(罗12:13)“所以,有了机会,就当向众人行善,向信徒一家的人更当这样。”(加6:10)
顺便说一下对于借款的人来说,也要记得耶稣有话说,“我告诉你,若有半文钱没有还清,你断不能从那里出来。”(路12:59)因此向人借款,当存感激的心,别人帮你度过难关,所以有能力时要尽早偿还。
对于放债给不是贫穷的人,又当怎样呢?如果放债是种商业行为,可否取利,取多少利呢?这个情况就比较复杂了,需要细谈。
首先,根据上文的分析,如果放债给主内的人,可以不取利,因为“以义为利”,把这种行为当作德行义行,求主记念。但借入的人要考虑借出的人的利益保全,也就是说要把钱款在一段时间后的购买力下降或贬值因素考虑进去,因此还款时在偿还本金之外付出合理利息,不应看作取利,而当看作不亏负借出的人。
如果放债给教外的人,可以取利,但要“以义取利”,就是要收取合理合法的利息。
如果借款是出于投资赚钱的商业目的,那么就是一种商业行为,需要按借贷合同与相关法律来运作的,收取利息是有国家利息管理法律制约的,违背合同条款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不按时还款是需要付违约金的。
法律是支持借贷取利的,合理的利息作为对借出的人他的劳动、他的心血和他的风险的补偿,是公平而正当的。那么收取多少利息是合理的呢?对此很难统一。
有认为正常的利率应为5%,特殊场合可以提高到6%或7%,也有认为利息不得超过5%;此外禁止对利息收取利息(利滚利);若利息总额已超过本金,禁止继续取息。对于违约金也有规定,不得超过可得利益的一倍。
借款给人是一种责任,当别人有借款的需要的时候,你要保守好你的心,务要把帮助别人解决需要放在你的心上,不要让贪财偷偷进入你的心。借款给人把握正义和爱心的原则。具体来说,借款给人是为了以爱心帮助有实际需要的人。
如果向你借款的人真的十分贫困,你的爱心要求你无息贷款给他,那么这个时候你若收取利息,就是违背爱心原则了。借款给人需要有正义的原则的,不可以收取不合理的利息,圣经不是禁止一切的有息贷款,而是禁止没有恩慈不公平的高息贷款。
此外,我们还谈谈与利息有所区别的红利。红利是与能否获得利润直接相关,有着投资不能收回与不能获得预期利润的风险。但我们要强调一个原则:投资但不投机,不是贪财而是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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