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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改革宗教会信条,又称比利时信条,著于一五六一年;有时亦称华伦信条。作者为德布利(Guido de Bres),他为受逼迫的丙兰教会辩护。一五六二年由法文译为荷兰文。在一五六六年得到安提华普总会的批准,一六一八年又经多特(Dort)总会通过。此信条与〈海德堡要理问答〉和〈多特信经〉(Canons of Dort)一同被认为全荷兰改革宗教会信仰基础,迄今仍约束北美改革宗教会信徒。德布利乃为苏格兰东南部地区说法语教会之英勇牧师,曾于一五六七年在瓦伦欣地方殉道。此信条约分三部分:三位一体的神与从圣经中获得认识神的知识(一至九条),基督创造与救赎之上(十至廿三条),以及圣灵在教会,并藉教会成圣之工(廿四至卅七条)。德布利广泛引用圣经,并常用代名词「我们」来将此信仰上的承认变为个人化。
为了使他的教会与当时的重洗派有所区分(天主教往往把改革宗教会认为是重洗派),德布利特别强调耶稣基督完全的人性(十八条),真教会的公开性(廿八、廿九条),婴儿洗礼(卅四条),以及民事政府为神所赐的性格(卅六条)。天主教当局的异端裁判所想尽方法来压制他们,德布利尽可能地找出许多共同的信仰,例如三位一体(一、八、九条),道成肉身(十、十八、十九条)与大而公之教会(廿七至廿九条)来说服他们。但同时他也特别强调抗罗宗的特点,即如圣经与伪经有别的超奇权威(三至七条),基督赎罪与代求的充足性(廿一至廿三,廿六条),以及善行的性质(廿四条),并两项圣礼,洗礼与圣餐(卅四至卅五条)。显著的改革宗教信仰本质可以在以下各条中找到:十六条论拣选,二十四条论成圣,卅至卅二条论教会行政,卅五条论主晚餐。明显可见天主教会当局无暇顾及此信条的内容,但当时苏格兰东南部改革宗教会均采用此信条为他们自己的信仰承认。
比利时信条是为了两个目的:一是叫世俗掌权,当局确信改革宗教会人士并未与重洗派同流合污;二是为初期的改革宗教会立下信仰标准。为了头一个目的,由德布利所执笔致书给西斑牙国王腓利二世,刊印于信条之前;后来又写给次要的政府官员。写这些信是值得赞扬的英勇行为。早在一五六三年,比利时信条已被华伦教会所采用,故又称为华伦信条。
【比利时信条(一六一八年与一六一九年于多特所召开之全国总会修订)】
第十一条 论圣灵是真实永远的神
我们也相信并承认圣灵从永远由父与子发出,因此圣灵既非受造、创造;亦非所生,乃只由圣父圣子所出,圣灵在次序上说是三位一体的第三位;与圣父、圣子有同一的本质、尊严与荣耀;因此圣灵正如圣经所教导的,乃是真实永远的神。
第十二条 论创造
我们相信圣父藉道,就是他的儿子创造天地万物及一切受造之物,他看着都甚好,并给每一受造之物之本性、形状、样式,以及服事其创造主的职能,但他仍藉着他永远的护理与无限的能力来支持并管理万物,其目的在为人类的好处,结果人可以服事神。他也创造了善良的天使,作为他的使者并为选民效力。有些天使从神所造优越的地位上堕落到永远的灭亡中;其余的天使,由于神的恩慈仍然坚守继续居于本位。魔鬼及恶灵如此败坏,成为神与众善的仇敌,尽力成为杀人者,毁坏教会以及其中的各信徒,并用各种诡计来败坏一切;因此由于他们的邪恶应受永远刑罚,天天等候他们可怕的苦刑。因此我们反对并恨恶撒督该人的错谬,他们拒绝诸灵与天使的存在:我们也拒绝摩尼教派,他们说魔鬼是出于他们自身的,他们的邪恶是他们的本性,并非出于败坏。
第十三条 论神的护理
我们相信这同一位神,在创造万物之后,并没有放弃它们,或把它们交给命运或机遇,乃按照他圣洁的旨意管理万物。所以若没有他的指定,世界上是没有什么事会发生的;虽然如此,神并非为罪恶之源,也不能为所犯之罪受攻击或责难。因为他的能力与善良是如此伟大与不可测度,以致他以最优越与最公正的方式,来吩咐并执行他的作为,就是当魔鬼与恶人作不公义行为时,神也是如此。至于他作什么乃超越我们人的理解,在我们所能明白的限度之外,我们不可以好奇心的态度去追问;乃当用最谦虚与最恭敬的心去赞扬神公义的判断,这些事都是对我们隐藏的,并以为基督的门徒为满足,只学习那些神在他话语中向我们启示的事情,不越过其界限。神之护理的教义给了我们不可言谕的安慰,因为圣经教导我们没有任何事能够碰巧临到我们,一切事临到我们,都是出于天父极其恩慈的安排;他以慈父的关怀照顾我们,使一切受造之物在其全能之下,若没有我们天父的旨意,没有一根头发(我们的头发都被数过),或一只麻雀会落在地上,我们完全靠赖我们的天父;我们知道神控制那恶者以及我们所有的仇敌,若没有神的旨意与许可,它们是不会伤害我们的。因此我们拒绝伊比鸠鲁派的危险错谬,他们说神什么都不管,将凡事归之于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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