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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改革宗教会信条,又称比利时信条,著于一五六一年;有时亦称华伦信条。作者为德布利(Guido de Bres),他为受逼迫的丙兰教会辩护。一五六二年由法文译为荷兰文。在一五六六年得到安提华普总会的批准,一六一八年又经多特(Dort)总会通过。此信条与〈海德堡要理问答〉和〈多特信经〉(Canons of Dort)一同被认为全荷兰改革宗教会信仰基础,迄今仍约束北美改革宗教会信徒。德布利乃为苏格兰东南部地区说法语教会之英勇牧师,曾于一五六七年在瓦伦欣地方殉道。此信条约分三部分:三位一体的神与从圣经中获得认识神的知识(一至九条),基督创造与救赎之上(十至廿三条),以及圣灵在教会,并藉教会成圣之工(廿四至卅七条)。德布利广泛引用圣经,并常用代名词「我们」来将此信仰上的承认变为个人化。
为了使他的教会与当时的重洗派有所区分(天主教往往把改革宗教会认为是重洗派),德布利特别强调耶稣基督完全的人性(十八条),真教会的公开性(廿八、廿九条),婴儿洗礼(卅四条),以及民事政府为神所赐的性格(卅六条)。天主教当局的异端裁判所想尽方法来压制他们,德布利尽可能地找出许多共同的信仰,例如三位一体(一、八、九条),道成肉身(十、十八、十九条)与大而公之教会(廿七至廿九条)来说服他们。但同时他也特别强调抗罗宗的特点,即如圣经与伪经有别的超奇权威(三至七条),基督赎罪与代求的充足性(廿一至廿三,廿六条),以及善行的性质(廿四条),并两项圣礼,洗礼与圣餐(卅四至卅五条)。显著的改革宗教信仰本质可以在以下各条中找到:十六条论拣选,二十四条论成圣,卅至卅二条论教会行政,卅五条论主晚餐。明显可见天主教会当局无暇顾及此信条的内容,但当时苏格兰东南部改革宗教会均采用此信条为他们自己的信仰承认。
比利时信条是为了两个目的:一是叫世俗掌权,当局确信改革宗教会人士并未与重洗派同流合污;二是为初期的改革宗教会立下信仰标准。为了头一个目的,由德布利所执笔致书给西斑牙国王腓利二世,刊印于信条之前;后来又写给次要的政府官员。写这些信是值得赞扬的英勇行为。早在一五六三年,比利时信条已被华伦教会所采用,故又称为华伦信条。
【比利时信条(一六一八年与一六一九年于多特所召开之全国总会修订)】
第卅一条 论牧师、长老与执事
我们相信牧师、长老与执事应当求告主的名,按着圣经的吩咐,由教会合法的选举来选出担任各职。因此,各人必须注意,不可以用不正的方法私自侵入教会圣职,但须忍耐等候神的呼召;以致他有蒙召的见证,并确知他的服事是出于主。至于传神话语的牧师,不拘他们在那里,他们都是教会唯一元首基督的使者,因为他们都有同等的权威。此圣职不可侵犯或轻视,所以我们说每个人都当尊重传神话语的牧师,并教会中的长老,为他们工作的缘故高看他们,尽量与他们和平相处,不可有口角、分争。
第卅二条 论教会的法规与纪律
同时我们相信,虽然那些教会的治理省制定教会法规来维持教会全体是好的,而且有益于会众,但他们必须特别注意他们自己,不要离开我们唯一的主基督所设立的那些事情。因此我们反对一切人为的发明,以及人所引进教会崇拜神的一切规条,藉以捆绑人的良心。因此我们只承认那培育、保守、协和与合一,并使会众都顺服神的事。为此目的、按着神的道以及环境所需,受教会惩戒是需要的。
第卅三条 论圣札
我们相信慈爱的神,为了顾念我们的软弱,为我们设立了圣礼,藉此应许我们且保证神的善意与恩慈,并且培育和坚固我们的信心;就是他将此信心与福音真道联合的,并在我们的心中坚固他所赐给我们的救恩。因为这些圣礼是内在无形之事的有形标记与印证,神藉此可以用圣灵的能力在我们心中作主。因此这些标记并非是虚空而毫无意义的,以致欺骗我们。因为这些标记所代表的真正对象乃是耶稣基督,没有基督那当然就是毫无重要可言。此外,我们对基督所立圣礼之数目上觉得满意,就是只有两个圣礼:圣洗礼与主耶稣基督的圣餐礼。
第卅四条 论圣洗礼
我们相信并承认那律法之终结的耶稣基督,藉着流出他的宝血结束的律法,同时也结束了其他一切人力罪所作赎罪的流血;基督既除去了用血所立的割礼,就设立了洗礼;藉此我们被接纳入神的教会,与其他的人和奇异宗教隔离,分别为圣,完全属他,我们身上带着他的印记与旗号;为我们作见证,证明我们永远属于恩慈的父神。因此他吩咐一切属他的人,要「奉圣父、圣子、圣灵的名用清水接受洗礼」,藉此说明水洗除我们身体的污秽,照样基督的血藉着圣灵的能力,浇灌我们里面的灵魂,洁净我们灵魂的罪,重生我们脱离可恶之子,而成为神的儿女。这并不在于外部水的功效,乃在于神儿子所洒的宝血;他是我们的红海,为了逃避法老的暴政,是我们必须经过的—法老就是魔鬼—进入属灵的迦南美地。因此,牧师执行圣礼是有形的,但主赐给圣礼所代表的,即无形的恩赐:洁净,洗除我们灵魂的一切污秽与不义;给我们一个新心,充满主的安慰;赐给我们真正的稳妥,保证父神的慈爱:叫我们披戴新人,脱去旧人的一切行为。因此,我们相信凡真心寻求永生的人,应当受洗一次,不必再重覆;因为我们不能生两次,因此我们反对重洗派,他们认为受洗一次不够;还反对像我们相信的婴儿洗礼,但我们认为婴儿也应当受洗,正如以色列人的孩童受割礼一样,这同样的应许,也应验在我们孩童的身上。基督流血洗净成人的罪,也照样洗净孩童的罪:因此他们应当接受基督为他们所成就的圣礼,正如主在律法中所吩咐的,在他们出生后,他们应当有分于基督的受苦与受死的圣礼,为他们献上一只羊羔,即耶稣基督的献祭。此外,割礼之对以色列人,正如洗礼之对于我们的儿童。为此缘故,保罗称洗礼为基督的割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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