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66阅读
荷兰改革宗教会信条,又称比利时信条,著于一五六一年;有时亦称华伦信条。作者为德布利(Guido de Bres),他为受逼迫的丙兰教会辩护。一五六二年由法文译为荷兰文。在一五六六年得到安提华普总会的批准,一六一八年又经多特(Dort)总会通过。此信条与〈海德堡要理问答〉和〈多特信经〉(Canons of Dort)一同被认为全荷兰改革宗教会信仰基础,迄今仍约束北美改革宗教会信徒。德布利乃为苏格兰东南部地区说法语教会之英勇牧师,曾于一五六七年在瓦伦欣地方殉道。此信条约分三部分:三位一体的神与从圣经中获得认识神的知识(一至九条),基督创造与救赎之上(十至廿三条),以及圣灵在教会,并藉教会成圣之工(廿四至卅七条)。德布利广泛引用圣经,并常用代名词「我们」来将此信仰上的承认变为个人化。
为了使他的教会与当时的重洗派有所区分(天主教往往把改革宗教会认为是重洗派),德布利特别强调耶稣基督完全的人性(十八条),真教会的公开性(廿八、廿九条),婴儿洗礼(卅四条),以及民事政府为神所赐的性格(卅六条)。天主教当局的异端裁判所想尽方法来压制他们,德布利尽可能地找出许多共同的信仰,例如三位一体(一、八、九条),道成肉身(十、十八、十九条)与大而公之教会(廿七至廿九条)来说服他们。但同时他也特别强调抗罗宗的特点,即如圣经与伪经有别的超奇权威(三至七条),基督赎罪与代求的充足性(廿一至廿三,廿六条),以及善行的性质(廿四条),并两项圣礼,洗礼与圣餐(卅四至卅五条)。显著的改革宗教信仰本质可以在以下各条中找到:十六条论拣选,二十四条论成圣,卅至卅二条论教会行政,卅五条论主晚餐。明显可见天主教会当局无暇顾及此信条的内容,但当时苏格兰东南部改革宗教会均采用此信条为他们自己的信仰承认。
比利时信条是为了两个目的:一是叫世俗掌权,当局确信改革宗教会人士并未与重洗派同流合污;二是为初期的改革宗教会立下信仰标准。为了头一个目的,由德布利所执笔致书给西斑牙国王腓利二世,刊印于信条之前;后来又写给次要的政府官员。写这些信是值得赞扬的英勇行为。早在一五六三年,比利时信条已被华伦教会所采用,故又称为华伦信条。
【比利时信条(一六一八年与一六一九年于多特所召开之全国总会修订)】
第卅六条 论治民的管长
我们相信我们恩慈的神,由于人类的败坏就委派了君王、诸侯与地方长官,藉着律法与政策来治理人;目的在于约束人的放荡,并在他们中间施行一切秩序与规矩。为此缘故,神赐权柄给治民长官,为了刑罚作恶的,保护行善的。他们的职分不仅关注一般人民的福祉,同时也保护神圣的传道工作;阻止一切拜偶像与虚伪宗教,毁坏敌挡基督的国,并促进基督的国。
因此他们必须赞助福音的传布,使神名得荣,在各处受敬拜,正如他在圣经中所吩咐的。此外,每个人不拘在什么地位、资格与情况下,都当顺服执政掌权的:向他们纳粮,恭敬他们,在凡事上只要不违反神的道,顺服他们;在祷告中为他们代求,叫神在他们一切的行事上治理引导他们;以致我们在各样敬虔与诚实上平安度日。因此我们憎恶重洗派以及其他妨害治安者,一般反对在上掌权的和治民官长,搅乱公平,混乱规矩与良好秩序,就是神在人们中间所设立的。
10466阅读
9414阅读
8497阅读
8039阅读
6119阅读
5777阅读
5306阅读
5138阅读
5049阅读
4949阅读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