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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神与婚姻中男性为头之观念的关系
三一神之成员的重要性、位格和神性,从亘古到永远都是平等的,但其角色却有不同。父神永远是父亲,而祂和子神的关系也永远是父子的关系。虽然所有三一神的成员在能力,和在所有其他属性上都是平等的,但是父神却有更大的权柄;祂在三一神所有的成员中,具有领导的角色,是子神和圣灵所没有的。
在创世时,是由父神说话并发起,而由子神来执行工作,并由圣灵藉着持续的同在来维持(创世纪1:12;约翰福音1:1-3;哥林多前书8:6;希伯来书1:2)。在救赎时,父神差遣子神来到世上;子神来了,顺服父神,并为偿还我们的罪债而死(路加福音22:42;腓利比书2:6-8)。在子神升入天上之后,圣灵降临来装备并加力给教会(约翰福音16:7;使徒行传1:8;2:1-36)。父神没有来为我们的罪受死,圣灵也没有。父神在五旬节那天没有以新约之下的能力,被浇灌在教会之上,子神也没有。三一神的每一个成员都有不同的角色或功能;祂们之间在角色和权柄上的差异,与其在重要性、位格和神性上的同等,就如此完全地和谐一致。
如果人类是要反映神的性格的话,那么我们将期待人类也会有类似的角色的差异,而其中最基本的就是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差异。这点确实是我们在圣经经文里所发现的。
保罗明白地指出这项平行对照,因他说:“我愿意你们知道,基督是各人的头,男人是女人的头,神是基督的头。”(哥林多前书11:3)这里有权柄的区分。
虽然父神和子神在神性上是同等的,但父神的权柄在子神之上;同样地,虽然在婚姻中丈夫和妻子在人格上是同等,但丈夫的权柄在妻子之上。这样,男人的角色是像父神的角色,而女人的角色则像子神的角色。他们在重要性方面是同等的,但是角色却有不同。在哥林多前书11:2-16这段经文里,保罗以此观念为一个根基,告诉哥林多教会的人在衣着上要合宜于当日男女的穿着,这样,在教会的聚会里,男女之间的差异就一目了然了。
堕落前就有不同的角色
然而男女之间在角色上的不同,是神原初创造的一部分,还是在人堕落后才有、属于惩罚堕落的一部分?是否在神告诉夏娃:“你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创世纪3:16)之时,夏娃才开始顺服亚当的权柄?
这种想法——在世人犯罪以后才有权柄的不同——被好几位作者所鼓吹,例如史宾莎和毕基建。毕基建说:“因为男女在权柄的差异是由人的堕落而来,所以亚当管辖夏娃被视作是源自撒但的,这不亚于死亡本身。
然而,如果我们仔细检视创世记里关于创造的叙述,就看到有一些经文指明,即使是在罪进入世界以前,亚当和夏娃之间就有角色上的差异了。
亚当先受造,然后夏娃才受造
神先创造亚当,隔了一段时间才再创造夏娃(创世纪2:7,18-23),这事实表示了神看亚当在他家中具有领导角色。圣经对任何动物的受造都没有提到这样两阶段的程序,因此似乎这具有特殊的目的。亚当的首先被造,与旧约的“长子继承权”相符合,这是说在人类家庭里,任何一代的长子,在那一代的家中具有领导权。在整个旧约圣经的经文中,都设定了长子身分的权利,虽然有时候因为神有特殊的目的,长子的名分被出卖了,或被转移到弟弟身上(创世纪25:27-34;35:23;38:27-30;49:3-4;申命记21:15-17:历代志上5:1-2)。“长子的名分”是属于首生的儿子的,而且一直是他的,除非有特别的情况介入,才会改变那个事实。我们看到神先创造亚当有一个目的,而这个目的反映在神赋予男女不同的角色上;这一事实为提摩太前书2:13所支持,保罗在那里用“先造的亚当,后造的是夏娃”的事实为一理由,将教会里一些独特的管理与教导的角色限制只给男人。
夏娃被造为亚当的帮手
圣经很清楚地说,神是为亚当创造夏娃,而不是为夏娃创造亚当:“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创世纪2:18)保罗看这个安排,重要到足以作为要求男女在敬拜神上有不同角色的根据。他说:”男人不是为女人造的,女人乃是为男人造的。“(林前11:9)然而这话不应当被看成是表示女人比较不重要;它的意思乃是指明两性从起初就在角色上有所不同。
近来有一些学者认为,夏娃受造为亚当合适帮手的这件事,并没有表达出任何两性在角色或权柄上有不同,因为“帮手”一词的希伯来字在旧约圣经里通常是用在一个比受助者更伟大、更有能力的人身上。事实上,在旧约圣经里,“帮手”一词是用在帮助神百姓的神自己身上。不过在此的要点是,不论是在希伯来文旧约圣经的用法,或是在我们现代的用法,每当一个人“帮助”另外一个人时,不论这“帮助”帮的是什么忙,都表示他比受助者站在一个更从属或更次层的地位,例如当我“帮助”一个邻居小孩修他的脚踏车时,我只是给他一些他所需要的协助而已,而修车是他的责任,并不是我的责任。
克蓝斯结论说,在整个希伯来文的旧约圣经里都是这样用的:“当我看过所有希伯来文圣经的出处以后,我的结论是这样的:虽然位高者可能帮助位低者,强壮者可能扶助软弱者,神只可以贫助凡人,但在助人的行动中,他们就变得“低下”了。这也就是说,他们使自己臣服在一种次要的,隶属的地位上。虽然他们的帮助可能是必要的或很重要的,可是他们所帮的工作本身却是别人的责任。其实他们不是在做自己的工作,甚至也不是在合作,因为若是合作则另有用语。在希伯来的表达方式里,作帮手并没有平等之意。”
另一个反对论点,是说创世记2:18译为“配偶”的希伯来字,是表示夏娃实际上优于亚当,因为这个字的本意是“在……之前”。不过欧德兰正确地指出,这个希伯来字的意思不可能是“优于”之意,否则诗篇119:168就要变成是诗人对神说:“我一切所行的都优于你”!其实这个字的意思只是“相配”。
亚当为夏娃取名字
亚当给所有动物取名字的事实,指出亚当在动物界之上的权柄,因为旧约认为给人取名字的权利,表示他的权柄在那人之上(这点可见于神给人——例如亚伯拉罕和撒拉——取名字,以及父母给儿女取名字)。因为希伯来文的名字表明了一个人的性格或功能,可见亚当也指明了他所命名之动物的特点或功能。所以,在亚当给夏娃取名字,并说“可以称她为‘女人’,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创世纪2:23)之时,也表明了在他这一方的领导角色。这点在他堕落之前就是事实——那时亚当给他的妻子取名叫“女人”;而在他堕落之后也是事实——那时“亚当给他妻子起名叫夏娃,因为她是众生之母。”(创世纪3:20)有人曾反对说,亚当在堕落之前并没有真的给夏娃取名字。然而,亚当确实是称呼他的妻子为“女人”(创世纪2:23),正如他称呼所有的动物是按照它们的名字称呼一样(创世纪2:19-20),因此亚当真的为她取名字。虽然在旧约里有时候是母亲给儿女取名字,但这事实并没有与取名字代表权柄的想法相矛盾,因为父母双方都对儿女有权柄。
神用man称呼全人类、而不是用woman
神用man(人,男人)而非woman(女人)、而且也不用一些中性的词来称呼全人类,这事实在本书第二十一章已经解释过了。”创世记5:2指明:“在他们被造的日子,神……称他们为人。”以特别和亚当有关的词汇,或说是以有别于女人的男人之词汇,来为全人类取名字,就表示有一种领导的角色是属于男人的。这点类似于女人出嫁时要冠夫姓的习俗,这象征了男人在家庭中为首的地位。
蛇先诱惑夏娃
撒但在犯罪之后,就处心积虑要扭曲,并毁坏神所计划并创造为好的每一件人事物。撒但(以蛇的形体)先从夏娃下手,企图藉着引诱夏娃悖逆神去获取领导权,而颠倒两性的角色(创世纪3:1)。这和神对他们的方式相反,因为当神对他们说话的时候,祂是先对亚当说话(创世纪2:15-17;3:9)。保罗曾说:“且不是亚当被引诱;乃是女人被引诱,陷在罪里。”(提摩太前书2:14)他说这话时,似乎洞悉了这种角色的颠倒。保罗的话至少表示出,撒但在试图要破坏神在婚姻中所设立的男性领导模式时,乃是先接触女人。
堕落后神先对亚当说话
正如神在夏娃受造以前是对亚当一人讲话(创世纪2:15-17),在他堕落以后,即使是夏娃先犯罪的,神仍先对亚当,惟他是问:“耶和华神呼唤那人,对他说:‘你在哪里?’”(创世纪3:9)神视亚当为他家庭中的领导,是应当首先解释家中发生之事的人。虽然这是在罪发生以后的事,但还是先于祂对夏娃说的话:“你丈夫必管辖你”(创世纪3:16);注意到这点是很重要的,因为今日有一些学者宣称,男性在家庭中的领导地位是从创世记3:16才开始的。
亚当代表了全人类,但夏娃不代表全人类
即使是夏娃先犯罪(创世纪3:6),但我们被算为有罪之人,乃是因为亚当的罪,而非因为夏娃的罪。新约圣经告诉我们:“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哥林多前书15:22;另参哥林多前书15:49),又说:“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罗5:15;另参罗5:12-21)这指出神赐给亚当一种角色,表达出他是人类的元首或领导,但这个角色并没有赐给夏娃。
堕落后所受的咒诅扭曲了先前的角色,但并未引进新的角色。在神给亚当和夏娃的惩罚中,祂并没有引进新的两性之角色或功能,而只是将痛苦与扭曲带进他们先前已有的功能;这被称为两性角色的扭曲。因此,亚当主要的职责还是耕种田地、收成作物,只是大地将会长出“荆棘和蒺藜”,而他要汗流满面才得糊口(创世纪3:18,19)。与此类似地,夏娃主要的职责仍是生育儿女,只是生育会变得很痛苦:“你生产儿女必多受苦楚。”(创世纪3:16)接着神也将冲突与痛苦带进了亚当和夏娃先前和谐的关系中。神对夏娃说:“你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创世纪3:16)傅书珊的论点很有力:被翻译为“恋慕”的希伯来字之意思是“渴望要征服”;它指出夏娃将会有一种错误的渴望,想要篡夺权柄而在她丈夫之上。假如这种对“恋慕”一词的理解是正确的话,那么这句经文就指出:神将一种冲突带进亚当和夏娃的关系之中,而在夏娃这方面乃是带进一种反叛亚当之权柄的渴望。
在亚当这方面,神对夏娃说:“你丈夫必管辖你。”(创世纪3:16)在此“管辖”是一个语气很强的字,通常是用来指君主的统治,而不是指家庭内的权柄。这个字肯定不是表示被统治者也能参与这种统治,而是表示一种专制地、绝对地、不顾惜地使用权柄,并不是很体贴周到的统治;这个字代表了严苛,而非仁慈。因此,这句经文的意思是说亚当将会滥用他的权柄,苦待他的妻子,并将痛苦和冲突带进原先和谐的关系中。亚当在堕落之前并非没有权柄,只是他在堕落之后就会滥用权柄了。
因此,堕落后的咒诅扭曲了堕落前亚当谦逊而体贴的领导角色,也扭曲了夏娃对那个领导角色明智而甘心的顺服。
基督的救赎再次肯定了创造的次序
假如前面所说的论点——人的堕落带进了角色的扭曲——是正确的话,那么我们就期望在新约里能看到,夫妻关系得以从罪恶和咒诅所带来的痛苦中解除;我们期望在基督里的救赎,能鼓励作妻子的不要悖逆她们丈夫的权柄,也能鼓励作丈夫的不要滥用他们的权柄。事实上,这就是我们在新约里所看到的:“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大,这在主里面是相宜的。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不可苦待她们。”(歌罗西书3:18-19;另参以弗所书5:22-33;提多书2:5;彼得前书3:1-7)假如妻子顺服丈夫的权柄是属于有罪的模式,那么彼得和保罗就不会命令基督徒在婚姻中要持守这种模式了!举例来说,他们并没有说:“荆棘长在你们的园子吧!”或说:“生产尽可能地痛苦吧!”或说:“离神疏远些吧!切断与祂的交通吧!”基督救赎我们的目的,是要在各方面除去堕落与罪恶所带来的结果:“神的儿子显现出来,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约翰一书3:8)新约圣经里有关婚姻的命令,并没有延续任何堕落后所受的咒诅的成分,也没有延续任何有罪的行为模式;反之,它们再次肯定了在神起初美善的创造里,所制定之角色的次序与特点。
从实际应用方面来说,当我们在基督里长大成熟时,就会对神在人类家庭的男女角色上,以智慧所制定及所创造的差异,感到真心的喜乐。当男人和女人都明了这个圣经的教训时,就都应当能够在心里说:“这是神所计划的,它既美善、又正确。我对祂所创造我生命的样子感到喜乐,也对祂赐给我的独特角色感到喜乐。”在三一神的成员之间和在人类家庭的成员之间,其角色的差异永远是美丽、庄严和正确的。男人和女人应当都能对于神所创造他们的样子感到全然喜乐,而不感到有优劣之分,或有重要与不重要之分。
以弗所书5:21-33及相互顺服的问题
我们在以弗所书第5章里证到这样的话:
“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祂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教会怎样顺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样凡事顺服丈夫。(以弗所书5:22-24)
虽然从表面上看来,这段经文肯定了我们以上所讨论之婚姻中的创造次序,但是近来年对这一段经文里的动词“顺服”(hypotassō)之意义,却有一些争辩。有人认为它的意思是“体贴、谅解,彼此以爱相待”。假如按这个意思来理解这个字的话,那么这段经文就没有教导说,妻子有任何独特的责任要去顺服她丈夫的权柄,因为夫妻双方都需要体贴,彼此相爱;而且按这种观点来看,这一段经文里没有提到顺服权柄的事。
然而,上述的意思并不是对“hypotassō”一字合理的解释,因为这个字总是表示一种顺服权柄的关系。此字在新约圣经其他地方被用到的情况有:耶稣对祂父母权柄的顺服(路加福音2:51);鬼魔对门徒的顺服(路加福音10:17,此处显然不适合解释为“体贴、以爱相待”的意思);公民对政府权柄的顺服(罗马书13:1,5;提多书3:1;彼得前书2:1);宇宙对基督的顺服(哥林多前书15:27;以弗所书1:22);看不见之属灵权势对基督的顺服(彼得前书3:22);基督对父神的顺服〔哥林多前书15:28);教会成员对教会领袖的顺服(哥林多前书16:15-16;彼得前书5:5);妻子对其丈夫的顺服(歌罗西书3:18;提多书2:5;彼得前书3:5:另参以弗所书5:22,24);教会对基督的顺服(以弗所书5:24);奴仆对其主人的顺服(提多书2:9;彼得前书2:18);基督徒对神的顺服(希伯来书12:9;雅各书4:7)。这些关系中没有一种是可以反过来顺服的;也就是说,圣经上从没有说丈夫要顺服妻子,也没有说政府要顺服公民,主人要顺服奴仆,门徒要顺服鬼魔等等。事实上,这个字在新约圣经之外是用来描述在军队中的军人对那些上级长官的归顺与服从。
造成有人认为此处的“顺服”有“体贴”之意的原因,是因为保罗在以弗所书5:21那里用hypotassō这个字告诉基督徒要“彼此顺服”。有一些学者认为,保罗的意思是说每一个基督徒都应当顺服其他每一个基督徒,夫妻之间尤其应当要“彼此顺服”。“相互顺服”一词常用来形容此种关系,这被人领会成意味着妻子对丈夫的顺服不是一种妻子该有的独特顺服。
然而,保罗在以弗所书5:21经文中所说的“彼此顺服”的意思,要从其下文来定义;事实上他的意思乃是指要顺服教会中地位和地位高于你的其他人。其下的经文解释了这一点:圣经说妻子要顺服丈夫(以弗所书5:22-24),可是从来没有说丈夫要顺服妻子。其实保罗是告诉妻子“顺服自己的丈夫”(以弗所书5:22),而非教会里的每一个人,也非所有的丈夫们!圣经说儿女要顺服或听从他们的父母(以弗所书6:1-3),可是从来没有告诉父母要顺服或听从他们的儿女。圣经说奴仆要顺服(听从)他们的主人,而非主人顺服奴仆。所以,以弗所书5:21并没有肯定相互顺服的观念(即每一个人都应当顺服其他每一个人)。与此类似地,保罗在歌罗西书3:18-19里也说妻子要顺服丈夫:“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这在主里面是相宜的。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不可苦待他们。”(又见提多书2:4-5;彼得前书3:1-7)
作者:古德恩
选自古德恩《系统神学》
审核:huamao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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