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809阅读
作者:甘.雅各 杰利.纽康
世俗主义者常争论说,基督教与美国的宪法或人权宣言是毫无关连的。这是此世代最过度的错误之一。然而世俗主义者遗漏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美国的政府组织乃是源自于基督徒,即天路客、清教徒和教会之约!此外,务必将美国宪法视之为一份「如何行」的文件。反之,另一份独立宣言则提供比较多建立新国家的理论,其中有几个条文关系到神,而前者只有一次直接提及「在我们神的年间」。无怪乎桑多兹指出:「立宪欠了美国这个国家在属灵信念,和其基督教传统一个极大的人情。」
怀疑论的历史学家威尔斯(H.G.Wells)宣称美国的宪法「无疑是基督化的」,因为绝大部份立宪者是基督徒,他们的政治哲学来自圣经和其它的基督教来源,他们必然暗藏无数的圣经原则在宪法里。这里有些精华篇:
我们没有把美国文明的未来下注在政府的权利上,而是在我们每一个人根据神的十诫管理我们自己的能力上。
宪法是基于法律之下人人平等而制定的。圣经说:「神不偏待人。」(徒10章34节)独立宣言表达了这个真理,它说神是创造者,以及「所有的人都是生而平等的」。可能还要花上一百年,这个原则才会完全实现,但是它在宪法中实施了。
宪法被赋予保护个人自由的义务。身为基督徒,立宪者相信「主的灵在那里,那里得以自由。」(林后3章17节)。
宪法是基于开国者了解人是有罪的而制定。因此,他们分散权力,行政和立法分开,立法和司法分开,以致没有一个团体在另一个之上。麦迪逊在联邦党章五十一条中写道:
什么才是最能反映人本质的政府呢?如果人们是天使,就不需要有政府了。如果天使来管理人,那么从内或从外来控制政府亦都无所需要,在形成人来管理人的政府,其最大的困难存于:你必须先使政府控制管理者;其次再强迫它控制它自己。
因此,基督教里有关人的罪性的教训是导致美国宪法权利分立的主因,以致不会有任何人或少数人握有过多的权力。这些权力如何分法呢?开国者们知道以赛亚书卅三章22节说:「耶和华是我们的王」,他们就依政府功能的方式来分成司法、立法和行政三个部门。
宪法乃基于世袭的君主政体,并非是依据一个真正的基督化公民政府的信念而制定的。立宪者主张没有人注定要成为一位君主;只有基督是王。美国革命的口号之一就是:「没有王,只有耶稣是王!」
新国家的条例
整理人:有盐的大米
77809阅读
57338阅读
53970阅读
51466阅读
45978阅读
44351阅读
41483阅读
38221阅读
35572阅读
35410阅读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